close
重大訊息通知:
2009/6/7第22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,
會議通過決議案將「中國童子軍」修正為「中華民國童軍」,及修正
童軍總會章程中有所有相關名詞「中國童子軍」為「中華民國童軍」
2009/6/7第22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,
會議通過決議案「修改童軍諾言」
修改之原版本為
我願意參加中國童子軍,遵守童子軍規律,終身奉行下列三事:
第一:敬天樂群,做一個堂堂正正的中國人。
第二:隨時隨地扶助他人,服務社會。
第三:力求自己智識、品德、體格之健全。
修改後新版本為
憑我的榮譽,我願盡力,遵守童軍規律,終身奉行下列三事:
第一:敬天樂群,做一個堂堂正正的好國民。
第二:隨時隨地扶助他人,服務社會。
第三:力求自己智識、品德、體格之健全。
新增官方文件7/1
第22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於98年6月7日在童軍會館舉行 | 2009/06/12 |
會中除審查通過97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等各項報表及98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等,並通過下列事項: 1.有關本會中英文名稱稱謂及章程修訂案,經98年6月7日第22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,決議:如下 (1)「中國童子軍」中文名稱修改為「中華民國童軍」,原英文稱謂Scouts of China維持不變,本會亦改為「中華民國童軍總會」。 (2)章程第八條諾言修正,將「中國童子軍諾言」修正為「中華民國童軍諾言」,諾言中「做一個堂堂正正的中國人」改為「做一個堂堂正正的好國民」。 (3)修訂「中國童子軍歌」,改為「中華民國童軍歌」,歌詞中之「中國童子軍、童子軍、童子軍」改為「中華童軍、童軍、童軍」。 (4)修訂本會章程,將「中國童子軍」修正為「中華民國童軍」,「童子軍」改為「童軍」及章程中有關諾言、規律等相關條文。 2.新會籍章、旗幟正式啟用日期等相關問題,請總會成立專案小組,請陳常務理事英豪擔任召集人,進行研議。 3.有關「中華民國幼童軍諾言」、「中華民國稚齡童軍諾言」因未列入章程,請總會成立專案小組研究,並請吳監事主席清基擔任召集人,同時邀請宗教童軍發展委員會參與討論。 4.有關本會章程第34條增設青年代表一案,決議修正為在推選(派)會員代表十分之一,後加「並包括滿20歲以上26歲以下羅浮童軍男、女代表各一人」等文字。 |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